依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下限为348元。
2、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下限为248元。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最高上限(5%-7%)上和下限(1%-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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