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支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银行专户保管和金融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购买、新建、改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有住房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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